同常人們一般會覺得和自己不一樣是怪物 只能說時代在變啊(? 看看我們的漢哀帝搭拉(#
不然線上辯論那裡也有很多人說上帝討厭同性戀 然後就有人吐槽說:如果我說 我家的黃曆上面寫"上帝是有罪的" 我也可以拿來阻止你信上帝?
反方 「我已經很清楚說明我的立場。 再次闡明如下: 1. 基督徒因為效法基督的容忍,等待他人悔改,因而尊重也將宗教自由納入憲法。 2. 上帝痛惡罪,包括拜偶像,包括姦淫,包括同性戀行為,就我所閱讀的聖經,這是同等的罪。 3. 基督徒同樣效法基督的容忍,等待同性行為偏好者悔改,即便站在傳統道德價值大多數的立場,也都沒有如某些國家要求立法禁止同性性行為,也未對於同性行為偏好者有所偏袒或歧視。 性向或是性偏好是否與生俱來或是不可改變,這是科學的問題。 如果一個人主張有殺人的本能,而不去控制,這是傳統社會道德價值所不允許的,難道因為一個人控制不住一定要殺人(或是一定要偷東西)社會就必須要去讓這些行為合法化嗎? 雙性戀的權力呢? 要讓婚姻家庭可以有3P嗎? 伊斯蘭的價值觀呢? 男人可以娶四個妻子嗎? 多性愛伴侶偏好者的選擇呢? 難道也是這樣比照辦理嗎? 我們可以容忍,甚至想盡辦法創造一些特別的「法律關係」給同性性行為偏好者,但上帝所命定婚姻和家庭由一男和一女的組成,這是我的立場,也是傳統社會價值倫理觀,這是我們主張要捍衛的,我們堅定拒絕一男和一女以外的婚姻或是家庭定義。 利未記19:17就是我們愛同性性行為偏好者行動的依據,我們必須責備那罪惡的行為,同時堅決地宣告,婚姻和家庭由一男和一女的組成,這是我們堅決反對修法的理由。」
正方 「你講了半天,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:為什麼你覺得可以把聖經的價值觀跟法律套在一起?直接回答會很困難嗎? 還有,我從來就沒有說我站在哪方。我要講幾次你才聽的懂?你的認知失調也太明顯了吧? 我只有說基督徒要反對法案,不能用宗教價值,我並沒有說基督徒完全不可以反對此法案,我也沒說我不反對此法案。這樣夠清楚嗎?所以不要一直講什麼「貴陣營」「你們的主張」,ok?」
反方 「好兇唷,我好怕唷。 我反倒覺得台端有嚴重的認知失調,畢竟念的聖經價值和您所想要的價值有極大衝突。」
好想打他(#
姦淫/同性戀/拜偶像在聖經都是罪,但是教徒卻不會叫政府下令全國信基督,為什麼? 憲法早在一開始就保障了宗教自由,如果臺灣是一個基督教國家,現在要頒發信仰自由的法令,他們也會像現在一樣用聖經來反擊,並說明上帝不允許崇拜其他偶像。 所以簡單來說,他們只是不滿現狀被改變,「拜偶像」似乎是基督徒視而不見的罪,好像是罪,但是一開始社會和法律就允許,慢慢的潛移默化認同這一點。 在都是罪的前提下,法律先有規定,基督徒就能接受;法律沒規定,他們就視為罪。 (轉自上方網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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